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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委〔2013〕1号 关于转发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2013年04月15日 16:42    来源:


关于转发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各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文件精神要求以及各培养单位反馈意见,我处组织教指委委员对《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从“培养目标”、“培养方式”、“课程设置”、“专业实习”、“学位论文”等五个方面做出了修订,现将该修订稿转发你们。

各培养单位可以登录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或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网站查阅《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修订稿)》的具体内容。

请各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2013年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报我处备案。

附件: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修订稿)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修订稿)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具有扎实的经济学、保险学理论和风险管理与保险业务基础,能够从事风险管理、保险实务和保险监管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的保险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应用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2、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具备从事保险相关职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符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证要求。

3、掌握一门外语。

4、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具有创新进取精神。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采取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成立由校内导师和校外专家共同组成的导师组,或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安排企业与行业组织或监管部门的专家承担部分课程。

(二)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撰写专题报告等。

(三)加强实践环节。

(四)注重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培养。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5学分。

(一)先修课(适用于本科非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学生)

1、经济学原理

2、会计学原理

(一)必修课程(15学分,含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类课程(2学分)

2、外语(3学分)

3、保险学研究(2学分)

4、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2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每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三门专业必修课。

建议培养单位将宏观经济政策、合同法、风险管理研究、保险财务分析、保险数理基础作为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程(16学分)

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6学分)和任选课(10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三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限选课。任选课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进行设置,通过不同系列课程组合的菜单式课程,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多元选择。

鼓励培养单位将我国保险及相关行业中高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课程或国际保险业及相关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课程作为开设任选课的选择范围。

(三)专业实习(4学分)

学生应当在保险、金融机构、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相关岗位实习,实习实践时间不少于半年。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要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形式鼓励采取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和业务设计等。

七、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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