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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

    2011年05月15日 15:18    来源:


MI委〔2011〕4号

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下发的保险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制定了《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现将该指导性培养方案转发你们。

请各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于2011年8月底前报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附件:《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

(试行)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面向风险管理及保险行业,培养具有良好的风险管理基础和保险业务知识,能够从事风险管理、保险实务和保险监管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2.较好地掌握专业领域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具备从事保险相关职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符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证要求。

3.较好地掌握计算机及信息工具运用技能,具备较强的统筹决策、组织管理和业务实施能力,能够组织保险相关工作的运行、协调与管理,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任职要求。

4.较好地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外文专业资料,使用外语开展保险相关工作。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人员。

三.学习方式与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1年。

四.培养方式

(一)采取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进行多学科、宽口径培养。招生院校应建立适合不同培养方向的校外实践基地,鼓励采用顶岗实习形式开展实践教学。

(二)成立由校内导师和校外专家共同组成的导师组,或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发挥集体培养作用,吸收企业与行业组织或监管部门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参加论文指导工作。

(三)鼓励案例教学并逐步增加在教学中使用案例的比例,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调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业务专家、企业家和政府官员开设讲座或承担部分课程。

(四)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撰写专题报告等。

(五)加强实践环节。

五.课程设置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少于33学分。

(一)必修课程(15学分,含学位公共课)

1. 政治理论类课程(2学分)

2. 外语(3学分)

3. 保险学研究(2学分)

4. 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政策(2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每门课程均为2学分的三门专业必修课。

建议培养单位将宏观经济政策、合同法、风险管理研究、保险财务分析、保险数理基础作为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程(12学分)

选修课程包括限选课(4学分)和任选课(8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每门课程为1-2学分的任选课。任选课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进行设置,通过不同系列课程组合的菜单式课程,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多元选择。

鼓励培养单位将我国保险及相关行业中高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课程或国际保险业及相关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课程作为开设任选课的选择范围。

(三)实践教学(6学分)

实践教学包括课堂模拟实务教学和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校外实践基地及企业实习为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实践教学累计不少于1学年。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要突出学以致用,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创新和实用价值。论文形式可以是研究报告、调研报告或案例分析报告等。

论文评阅人中至少有1位是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必须至少有1位具有丰富的保险实务和风险管理经验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校外专家。

七.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等培养环节,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保险硕士专业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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