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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委员会章程

指导委员会章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从事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评估、交流合作和研究咨询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指导评估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育活动;加强与保险业界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15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经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

 

第三章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制订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修订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和修订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等;

 ()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参与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保险专业学位教学评估工作等;

 ()就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和研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

 ()研究并指导开展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保险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

 ()研究并推动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

 ()组织开展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网站;

 ()组织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其他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指导委员会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