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委员会章程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从事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评估、交流合作和研究咨询的专业组织。
第二条 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指导评估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教育活动;加强与保险业界及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研究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促进我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由15至35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6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
第四条 指导委员会由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推荐的专家和负责人组成;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聘任(均系兼职),受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指导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指导委员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八条 指导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指导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同意,可以召开专项工作会议。
第九条 指导委员会经批准可设立若干分委员会。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指导委员会承担以下任务:
(一)协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开展以下工作:制订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制订和修订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教学大纲和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制订和修订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评估标准等;
(二)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以下工作:对新增专业学位授权点及单位是否具备办学条件进行核查、提出意见,参与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保险专业学位教学评估工作等;
(三)就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状况、教育质量、社会需求等,进行监测、分析和研究,向主管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供建议和咨询;
(四)研究并指导开展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推动保险专业学位与职业资格的衔接;
(五)研究并推动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实际工作部门的联系;
(六)组织开展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内交流与合作,建设指导委员会网站;
(七)组织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有关部门专项拨款;
(二)有关机构和个人的赞助、捐赠;
(三)其他经费来源。
第十二条 经费管理
(一)指导委员会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严格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使用经费;
(二)秘书处负责指导委员会经费管理,经费使用接受秘书处所在单位审计;
(三)秘书处每年向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由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指导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