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办相关文件精神要求,以《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编写为契机,教指委秘书处组织教指委委员于2018年对《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修订稿)》进行了修订,并面向各培养单位征集了意见。结合各单位反馈的修订意见,教指委秘书处对《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试行修订稿)》从“培养目标”、“入学考试”、“课程设置”、“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方面做出了修订,现将该修订稿转发给各培养单位。
各培养单位可以登录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网站查阅《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18年修订稿)》的具体内容。
请各培养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实施细则,并于2019年12月31日前报我处备案。
附件: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18年修订稿)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2018年修订稿)
一、培养目标及基本要求
(一)培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培养具有扎实的经济学、风险管理与保险业务基础,能够从事风险管理、保险实务和保险监管等工作的高层次、应用型的保险专门人才。
(二)基本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应用风险管理及保险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
2.掌握相关学科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和法规,具备从事保险相关职业要求的知识和技能,符合行业高层次人才的资格认证要求。
3.掌握一门外语。
4.诚实守信、身心健康,具有创新进取精神。
二、招生对象
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人员。
三、入学考试
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及相关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安排保险专业硕士的入学考试方式。
四、学习方式与修业年限
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2年;非全日制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其中累计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
五、培养方式
(一)采取校内课程学习和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培养方式。成立由校内导师和校外专家共同组成的导师组,或实行校内外双导师制,安排企业、行业组织或监管部门的专家承担部分课程。
(二)综合评定学生的学习成绩,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撰写专题报告等。
(三)加强实践环节。
(四)注重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的培养。
六、课程设置
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社会需求和本单位的办学特色及优势,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加强教学管理,做好培养工作。课程教学要紧密结合风险管理与保险实务,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案例教学,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设置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和专业实践课的课程体系。
实行学分制,总学分应不少于32学分,其中课程学习不少于30个学分,培养单位可根据办学要求合理设置学分,但必修课不少于15个学分。
(一)补修课程(适用于本科非经济和管理类专业学生)
1.经济学原理
2.会计学原理
(二)必修课程(至少15学分,含学位公共课)
1.政治理论类课程
2.宏观经济类课程
3.外语
4.保险理论研究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三门专业必修课。
建议培养单位从风险管理研究、保险财务分析、保险数理基础、保险法律制度与监管、合同法等课程中选择三门作为专业必修课。
(二)选修课程(至少15学分)
选修课程包括学科与专业选修课(10学分)和公共选修课(5学分)。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不少于五门课程的限选课。学科与专业选修课应根据培养目标要求进行设置,通过不同系列课程组合的菜单式课程,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提供多元选择。
建议培养单位从财产保险理论与实务、人身保险理论与实务、保险经济学、金融市场学、再保险理论与实务、社会保障理论与实务、精算学原理、保险企业经营管理等课程中选择设置学科与专业选修课程。鼓励培养单位将我国保险及相关行业高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课程或国际保险业及相关行业普遍认可的专业资格考试课程列入开设学科与专业选修课的选择范围。
鼓励各培养单位在保险科技、互联网保险及保险大数据分析等方向上进行相关探索,开发这一方向的新兴课程,以进一步满足社会需求。
培养单位可根据培养方向及院校特色自行设置公共选修课,未列入培养单位限选课科目的课程可列为任选课。
(三)专业实践
学生应当根据专业发展的需要开展实习与实践,实习与实践的时间应安排在半年以内。专业实习的学分可根据各培养单位相关要求进行设置。
鼓励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生参与案例研发活动学分。案例研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独立或者协助指导老师通过实地调研形成教学案例、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咨询活动并形成相关报告、参加各类案例大赛、发表案例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等。案例研究和开发活动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参与案例研发情况或所取得成果评定成绩。成绩合格,学生取得相应学分。
七、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要体现学生运用保险学科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论文鼓励采取调研报告、案例分析和业务设计等形式。
八、学位授予
完成课程学习及实习实践,取得规定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保险硕士学位。
九、其他
本方案仅供指导与参考之用,请各培养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并持续改进本单位的培养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