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全国保险专硕教育年会”(以下简称年会)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由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保险专业学位工作委员会主办的,旨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对教育,特别是对专业学位教育的最新文件和指示精神,分析总结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展望和部署下一年度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主要工作,开展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交流与相关合作,整合主管部门、培养单位与保险行业力量而搭建的分享保险教育动态和保险行业趋势,开展政产教研协同合作育人的全体培养单位研讨交流的平台,其目的是提升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并促进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为规范全国保险专硕教育年会的组织与管理,保障年会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升年会质量,促进培养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培养单位与主管部门以及行业间的联系与沟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培养单位年会的申办、筹备、实施、总结及经费管理等各环节。
第三条 年会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第四条 年会采取“教指委指导主办,培养单位承办”的方式进行,原则上由培养单位轮流举办。教指委作为主办单位应承担年会成功举办的最终责任,其职责包括:积极组织年会申办工作,认真评审选出承办单位,听取承办单位关于年会主题和会议议程的设想,并决定年会主题和议程,监督并协助承办单位完成年会举办。
“承办单位”是年会顺利举办的第一责任人,应积极配合教指委(秘书处)的指导工作,切实履行相关承诺任务,对年会举办的全过程和重要环节负责把关。如两所及以上高校共同承办一届年会,可以联合承办,也可以一所为“承办单位”,其余为“协办单位”。年会举办可以有“支持单位”,支持单位在年会举办经费上须提供相应支持。“承办单位”应安排“协办单位”和“支持单位”工作任务,并督促其认真完成,保证年会顺利举行。
第五条 承办年会申请流程:每年7月1日前,各培养单位根据教指委工作计划和相关文件要求,向秘书处提交主办下年度年会的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内容包括年会主题、预期规模、时间地点、初步预算及预期效果等。秘书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申请内容合规及符合教指委发展规划。秘书处将各承办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提交至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审议讨论。教指委根据各单位的申请材料、过往年会承办情况、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承办单位及年会相关事宜,并在当年年会上宣布下一年度年会的承办单位。
第六条 年会内容重点应围绕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经验和改革要求,根据当年教育领域或保险行业亟待解决的核心问题设定,可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分析解读,保险专业学位教育教学改革报告,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科前沿问题研究,案例开发与建设的研讨,各培养单位学生培养与实践实训的经验分享等各项内容。
第七条 承办单位应根据年会设定的议题内容,提前规划拟邀请的领导、嘉宾与专家学者,做好相关联络工作,并明确演讲主题和演讲内容。
第八条 年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开幕式(嘉宾介绍、致辞等)、主旨演讲、教指委年度总结与财务收支报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师生科研成果、教学或案例研发成果展示、颁发当年学位论文遴选和案例入库遴选荣誉证书、分组研讨(根据议题设置分会场,进行保险专硕培养相关工作的交流与讨论)、闭幕式(总结年会成果,宣布下一年度举办年会的承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根据年会规模、活动内容等事项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并报教指委秘书处备案,年会经费由承办单位筹集解决,其来源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承办单位可寻求“支持单位”进行财务支持。经费预算应涵盖场地租赁、嘉宾邀请、宣传材料、餐饮住宿、设备租赁等各项会议支出。
第十条 承办单位需提前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出现的风险点,并做好相应的风险防控工作。承办单位需明确安全责任人,负责年会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承办单位需加强与校内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疫情防控、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有关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全国保险专硕教育年会申请表
全国保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
2024年9月25日